汽車三包更換件的三包期如何計算是汽車三包規定執行過程中的一個熱點問題,類似爭議經常發生。對于此類問題,首先要看相關法規中是如何規定的,其次再看企業是如何承諾的。目前,法規規定和企業承諾的情況如下:
1、汽車三包規定中對三包更換件的質量擔保期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對更換件的質量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用于家用汽車產品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質量不低于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
2、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機動車維修和更換件的質量擔保期的規定,例如:
1)交通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整車或總成修理質保期為20000公里或100日;二級維護質保期為5000公里或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保期為2000公里或10日。”但該《規定》主要是對維修工藝的質量提出要求,不直接涉及所使用的零部件質量擔保期。
2)部分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包修商品在包修期內修理的,其修理部位,從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執行原規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
3、部分汽車企業對維修零部件的質量擔保期做出了承諾,如:1年或1萬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
根據以上法規規定及當前行業現狀,汽車三包專業技術委員會的專家經過研究討論,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汽車三包更換件的質量擔保期計算原則為:如有地方法規規定的,依該法規規定;生產者承諾嚴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以生產者承諾為準。例如:
1)如整車剩余三包時間長于地方法規或企業承諾的零部件質量擔保期,則按整車三包時間計算更換零部件質量擔保期。
2)如整車剩余三包時間短于地方法規或企業承諾的零部件質量擔保期,則按地方法規或企業承諾的零部件質量擔保期計算。
對于既沒有地方法規規定,生產者也沒有零部件質量擔保承諾的情況,原則上零部件的質量擔保期與整車的包修期相同。但是,如果用于三包維修的零部件出現不合理的早期損壞,即使整車包修期結束,消費者仍然有權依據汽車三包規定第十五條,認為“該零部件的質量未達到家用汽車產品生產裝配線上的產品”,主張合法權益。